今年是第四屆全國文明城市評選表彰之年。日前,中央文明辦頒發(fā)了新版《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其中設置了“廉潔高效的政務環(huán)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環(huán)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環(huán)境”等八大環(huán)境建設的指標任務。對于每一座爭創(chuàng)“全國文明”的城市,按照此“八大環(huán)境建設指標”,有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做,但要想做到“目張”,首先須做到“綱舉”——而政府抓好“依法治理”與公民實現“文明自覺”,則是城市文明創(chuàng)建的兩大纜繩和主綱。 “九層之臺,起于壘土”。城市文明創(chuàng)建絕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一蹴而就之事。
要夯實文明創(chuàng)建的基礎,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看,依法治理至為關鍵。自從1996年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提出,在全國廣泛開展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以來,其對推動我國的城市文明生態(tài),做出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受到了廣大市民的歡迎。但在創(chuàng)建活動中,也存在著諸如為創(chuàng)建而創(chuàng)建現象,如臨時抱佛腳,突擊搞迎檢;還存在一些想一口吃個胖子的短期行為、急功近利思想等。
因此,文明城市創(chuàng)建的關鍵是在保持,而非評比來時“急就章”;評比去了“一陣風”。這就需要文明創(chuàng)建中,要具有階段性與長期性結合的依法治理。一是在中央文明創(chuàng)建規(guī)章制度的基礎上,各地應形成符合當地實際的文明創(chuàng)建長效機制,通過措施、組織、機制等,形成以不變應萬變的文明創(chuàng)建模式。二是創(chuàng)建活動的落實須依法而動。法律是文明的底線,政府部門要在整治行動的執(zhí)法主體、執(zhí)法程序和執(zhí)法內容等方面,都要做到嚴格依法行事。這樣才能讓廣大市民們真正信服,不使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走樣。管理者不能用一種不文明、不合法,來對待另一種社會不文明、不合法行為,否則就會失去了國家與社會追求依法治國、構建文明社會的意義。三是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要切合實際,嚴防搞形式主義一套——這也是最容易遭到社會質疑和詬病之處。不能文明春風一陣吹,上面檢查一結束,就流水落花春去也。即使是階段性的專項整治,也要講究實效,不搞面子工程等形式主義。
現代社會中的政府治理,當然很重要,但文明創(chuàng)建完全依靠政府也不現實。所以,社會及組成社會中的每個個體,其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修為等,在建設文明社會的進程中,則顯得同樣至關重要,也更為關鍵。在文明創(chuàng)建工作中,政府的依法治理,只能是社會管理的一翼,而公眾文明道德的自覺修練與形成,則是社會管理、文明進步的另一重要一翼——雙翼齊飛,才能“共長天一色”。
因為,再嚴格、再完善的法律和依法治理,都難以總括和包涵全部社會活動及其不斷變化的情況與特點。所以,只靠政府被動地管理,并非最高、最佳的層次,而通過持續(xù)有效的教育、學習、宣傳,讓法治、思想、道德、文明等入耳、入腦、入心,成為人們生活、認識和行動的自覺,才是最“高大上”的“無為而治”。則在現實生活中,文明的良好行為,就會從人們的身上、心中自然流露,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自覺行為和反應。民眾的文明自覺,它不僅要比被動施加的管理更為節(jié)省社會管理成本,也比強制性管理更加有效。“城市是我家,文明靠大家”,正是從公民自覺遵守法治與信守道德的角度形成的一種文明理念。
法治與文明,從來都是社會進步的雙翼。在政府依法治理下,在廣大公民道德文明自覺性的推動下,文明創(chuàng)建的目標,就能自然而然地實現;擴而化之,則一個文明、發(fā)展、進步的國度與社會,就必然可期、大有希望。(陳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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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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