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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謝丹)機關工作人員有6種行為,尚不構成處分的,將被效能問責。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條例》通過條款的設置來解決群眾關注的一些機關單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據悉,這也是全國首部關于機關效能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種行為機關工作人員將被問責
根據《條例》,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效能問責: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懈怠懶散、消極應付的;作風粗暴、態度惡劣的;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除了對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效能問責外,機關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給予效能問責: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作風松散、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社會公眾意見大的;弄虛作假、虛報浮夸,造成不良影響的;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貽誤工作的;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的;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的;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的;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據介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尚不構成處分的,給予效能問責,效能問責的方式分為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效能問責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機關工作人員被效能問責的,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等次。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當年度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被上級機關效能問責的,應當作為所在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的依據。
同時,機關被效能問責的,年度績效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條例》還規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問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條例》對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即:本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簡稱各級機關)。不過,《條例》在附則中也明確,除各級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效能建設參照《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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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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