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以維護司法權威,防范金融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網絡信息化方式,開展執行與協助執行、聯合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等工作;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資產信息,辦理其他協助事項。(新華網)
對失信“老賴”原本就應該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因為這樣的失信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有著極其負面的效應,人們會覺得既然失信也能夠飛黃騰達且能夠享受到高消費,對于誠信來說只是一種負效應。從而會促使更多的人加入到不誠信的行列中,因為誠信反而不能帶來更多的正效應。可見,要圍堵“老賴”不能希望道德的高漲,更需要架設制度的籬笆。只能從制度上入手,才能讓“老賴”無處遁形,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誠信環境。但是,到底應該如何建制度籬笆,需要從長計議,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畢其功于一役。
要想扎起制度籬笆來圍堵“老賴”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加大違約成本,即對于失信人員來說一下子就不能夠翻身。而加大違約成本需要從正反兩個方面入手,正的方面,我們需要建立其一旦失信就限制消費的政策,杜絕其在失信之后繼續高消費的機會;在反的方面,我們需要不斷完善懲罰機制,嚴厲打擊這種失信“老賴”的行為。只有如此,在正反兩個手段的約束下,“老賴”將無處遁形,無論是明的還是暗的,都將失去自身的生存空間。而這恰恰就是制度籬笆的意義和價值所在,其存在價值不是一朝一夕,更不是一件事件的結果,而是一種長期的約束。
另外,扎起制度籬笆還應該包含著信息的共享機制。所謂信息共享機制即在銀行、公安、法院之間建立起一條無縫聯系的信息共享渠道,在這樣的渠道中,一旦有人失信就會永久列入“黑名單”,這樣的“黑名單”必須是共享的,每個機構都能夠看到。對于公安機關來說,“黑名單”意味著其身份信息的公開與曝光沒,讓全社會都聲討這樣的行為;對于法院來說,“黑名單”意味著在法院執行上不能手軟,必須嚴格執行到底;而對于銀行來說,需要將失信“老賴”的資金凍結起來,與公安和法院聯手,共同將失信“老賴”杜絕。
對于失信“老賴”,說一千道一萬,最終制度籬笆的建設仍舊需要執行環節的嚴格落實。那就是,一旦制度建設起來就需要嚴格執行下去,比如各地紛紛建立“誠信紅黑榜”就是最好的例子,將這樣的失信“老賴”在鬧市區曝光,讓全民聲討;再比如各地也開始限制失信“老賴”高消費,這更是可以執行下去的措施。可以說,制度籬笆不僅需要看上去“高大上”,更需要在現實的落實環節能夠“接地氣”,也只有如此,才能編織起密而不透風的制度籬笆。(孫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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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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