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之一:社會輿論的支持
社會心理學(xué)表明,如果對某種行為進行大力提倡和褒獎,久而久之便會成為主流意識,人們便會自覺趨向于這種行為;反之,某種行為在社會中長期被貶斥和批評,那么這種行為就會被抑制與丟棄。一種行為的社會認可度,取決于社會輿論支持度。健康強大的社會輿論將會產(chǎn)生積極向上的 “輿論場”,產(chǎn)生強大的精神推力。社會輿論的方向與媒體的報道“選擇”關(guān)系密切,有人認為媒體的“選擇”只不過是呼應(yīng)了民眾的 “胃口”。即媒體熱衷于揭露“丑事”,是因為民眾有“審丑”需求。媒體“品味”取決于受眾“口味”的邏輯,成為了部分媒體逃避社會責任的托辭。事實上,在“品味”與“口味”之間并沒有“誰決定誰”的硬邏輯,更接近于真實情況的是: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的互動關(guān)系。正因為如此,媒體引導(dǎo)社會輿論的責任無可旁貸。
■條件之二:社會制度的支持
從社會制度角度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好人好事有極大推動作用。路見危難,出手相助者往往會付出受傷、殘廢甚至犧牲的代價,若果能有完善的制度對英雄行為作出褒獎與補償,將會有更多的人從善如流。但實際情況是,保障制度建設(shè)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缺席,將使英雄心寒,前行者卻步。除了對好人好事予以制度保障之外,還應(yīng)考慮對見義不為者予以懲罰。德國《刑法》規(guī)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急難時,有救助之必要,依當時情況又有可能,尤其對自己并無顯著危險且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wù)而不救助者,處一年以下徒刑并課罰金。”西班牙《刑法》對此也有相類似的規(guī)定。如果做好人后果代價高,事后又得不到社會承認、給予榮譽以及經(jīng)濟補償,就難以形成良性循環(huán),更多的人將見“義”而“不為”,在邪惡與危難面前畏葸不前。制度歸根結(jié)底是集體行為對個體行為的控制,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制度告訴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對好人“涌現(xiàn)”現(xiàn)象而言,社會制度至少扮演了激勵者、保護者和懲罰者這三重角色,它既激勵好人好事,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淚,又懲罰見義而不為者。好人好事只有以制度機制為引擎,才能獲得“涌現(xiàn)”的持續(xù)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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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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