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
在近日召開的“2010年檢察舉報論壇”上,有專家認為,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疏漏。
“隱性打擊報復”難獲救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檢察官羅守梁告訴記者,所謂“隱性打擊報復”,是指除明目張膽地以違法手段侮辱、傷害舉報人外,借“合法”手段實施的打擊報復行為,特別是那些擁有“人事調配權”的被舉報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義,對舉報人做出職務任命上的“調”、“降”、“?!薄ⅰ俺贰睕Q定,或者對其提拔實施“關”、“卡”、“壓”等決定。
對于“隱形打擊報復”,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德才將其稱為“玻璃小鞋”。他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領導人權力不斷擴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也呈現多樣化形式,有些打擊報復行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難作出界定。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舉報人舉報后被穿“玻璃小鞋”情況。如借優化組合、聘用合同期屆滿、提級晉升工資、發放獎金等機會將舉報人轉崗、下崗、解聘、不提級、不晉升或扣發獎金,還有的辭退甚至開除。
匿名舉報居高不下
遭遇“隱性打擊報復”難獲救濟的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匿名舉報者的不斷增多。
來自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在向江西省檢察機關遞交的控告舉報中,匿名比例偏高。2009年各級檢察院受理本院管轄線索3726件,匿名舉報2203件,占59.1%。
朱德才認為,高比例的匿名舉報一方面反映出舉報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另一方面則顯露出舉報人對檢察機關的不信任。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說:“總的來看,現在還沒有在法律層面明確國家應當向舉報人承擔何種責任,沒有明確舉報人和受理舉報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沒有突出以保護舉報人權利為原則的系統的制度和程序建設,有關規定或失之于原則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亂,不利于保護舉報人的權利和鼓勵人民群眾與腐敗行為做斗爭的積極性?!?/p>
他說,應強化國家承擔保障公民舉報權的憲制責任,加快“舉報法”的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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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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