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眼球新聞說,“禁食貓狗肉”寫進了《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據此,“違法食用犬、貓或者銷售犬、貓肉,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并責令具結悔過”云云。有人說,老廣“有難”了。實際上,這部建議稿一旦定稿并實施的話,“有難”的是所有有著吃貓尤其是吃狗這種飲食傳統的人群。這樣的人群顯然遠遠不止老廣。
飲食傳統,實際上也是一種文化傳統。秦末追隨劉邦打天下的樊噲,《史記》說他的出身就是“以屠狗為事”。張守節正義云:“時人食狗,亦與羊豕同,固噲專屠以賣之。”因為樊噲在《鴻門宴》上盡顯英雄本色,“屠狗”一詞還成了后世對位卑豪杰之士的指代。食狗的歷史不僅悠久,今天也仍然是個普遍存在。多少年來都是那么自然而然,一下子被定性為虐待動物,我想多數人心理上恐怕接受不了。老廣誠然有“濫吃”的嫌疑,前面說了,文化使然,就算認為這屬不良飲食文化,若要改變之,也需引導,而引導又需循序漸進。保護動物不能吃、不準吃,大家明白道理了,就不吃了——有“本事”的人還能吃到是另外一回事。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認,任何一種文化傳統都具有相當的“頑固性”。不要吃狗的征兆一點沒有,可能憑借一部橫空出世的法律就戛然而止嗎?
清人福格的筆記《聽雨叢談》里有一則“禁止服飾”,說清初有個時侯“欲將官員軍民服用,一概加以禁約”,什么人準穿什么布料、什么顏色、什么款式的衣服,打算明確規定。雍正皇帝這時說話了:“朕試問諸臣,照此定制,以申禁約,能管束令其必改乎?斷不能也。”并且,禁止它干什么呢?“朕視諸大臣,亦惟視其品行,并不觀其服飾,即如都統巴拜所戴涼帽,殊不鮮明,亦有何關礙?”關鍵是,雍正接下來的一個見解很值得借鑒:“法令者,必其能禁而后禁之,明知法不能勝而禁之,則法必不行。”今天我們有多少為雍正先期言中的“空頭法律”?制訂或廢止法律法規,已成了一個工作常態,這種狀況究竟算不算正常,當然須由專業人士作答,我是覺得不正常。
打算面世的《反虐待動物法》,本來該是我國首部《動物保護法》,因為《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在“面向社會征集意見4個多月的時間里,共收到300多封電子郵件和400多個電話”,雖然“大部分意見比較客觀,但也有一些市民表示無法接受‘動物保護'以及‘動物福利'的提法”,項目組便忽地決定改變提法,瞄準了“虐待”來做文章。這種臨時性的改弦易轍,對制訂法律而言是否欠缺了一點嚴肅,同樣須由專業人士作答。但此番不知怎的,由這部準“法”的面目變換,想到了朝令夕改的城市規劃,我覺得二者在本質上有共通之處,比方都屬于“靈機一動”的范疇。
《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正在征求公眾意見,4月提交。本人希望,那個項目組真的能把公眾意見聽進去,而不是“千磨萬擊還堅韌,任爾東西南北風”,像時下的諸多征求意見一樣,僅僅走個過場而已。(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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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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