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我國首部《動物保護法》立法工作一波三折。重慶晚報1月26日消息說,因有不少市民對“動物福利”提出質疑。對此,法律專家經過討論,決定改變提法,起草“反虐待動物法”,4月份向相關部門提交專家建議稿。
“食用貓狗肉或被拘”,不僅網絡新聞標題使用的很嚇人,還影響了貓肉狗肉愛好者的情緒。陳述的理由一如當初反對動物保護立法一樣,無非是這么幾個:一是人的權利都沒有保護好,你還奢談什么保護動物,純屬吃飽了撐的;二是貓狗等動物既然要這么保護,豬牛羊呢,接下來,植物也是有生命的啊,那我們是不是只能靠光合作用自生自滅?
這些問題貌似還都很尖銳,但又個個道理鏗鏘。就算動物保護主義者也只能干瞪眼,好吧,既然保護動物屬于除魔降妖的高級階段,那我們就從反對虐待動物的小妖小怪除起吧。可是問題又來了:虐待老人兒童的現(xiàn)象還有呢;虐待貓狗算虐待動物,那么,虐待螞蟻蟑螂呢?問題糾結到最后,其實就是兩個問題:動物保護,是不是在將人的權利與自由保護完了之后的事情?動物保護,究竟要保護哪些動物?這兩個關鍵問題無法厘清,則保護也罷、反虐待也罷,多少會有些底氣不足:不提吧,不夠人性;提吧,又顯得那么矯情。
筆者以為,動物保護即便具有抽象的道德溫情,始終脫離不了實用主義的考量。我們要保護動物,尤其是對人類有益的動物,但這種保護不是泛愛的、也不是均衡的,譬如對寵物和食用動物,顯然各有各的標準;更為關鍵的是,保護的前提不是絕對放大動物的權益,不是將之夸張到與人類對等的位置,人類的社會理性與動物的自然本性終究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如果保護動物就是謙抑人類的權利與自由,那么,這種宗教式保護顯然是反社會、反人類的,無法被認可與踐行。正因如此,歐美沒有吃狗肉的習慣,韓國在舉辦世界杯其間,歐美就曾發(fā)起“抵制韓國吃狗肉”運動,可人家韓國人照吃不誤,還驕傲地說“食用狗肉是韓國悠久飲食文化的一部分”。
動物保護是人類文明的組成部分,它們之間有著“倉稟實”與“知禮節(jié)”的關系,然而,這種訴求更凸顯著人性的前瞻性光芒。關注動物的命運,在民主法治的視角下,可能還有著關注弱勢群體命運的影射——制度永遠是無法完美的,而人性恰可以修彌這種殘缺。有句話一直讓人醍醐灌頂:待獸禽以人道,就斷不致待人如禽獸;肯施惠于弱勢,就斷不致失恩于強勢。遵循這樣的邏輯,培育社會的“同情心”,未嘗不能算是我們對增益社會公平與民主的次優(yōu)選擇。(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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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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