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國家旅游局日前對《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辦法》明確,“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據介紹,《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修改為: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六款修改為: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活動;增加“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款。
第六條修改為:“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修改后的《國家旅游局關于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央文明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游客不文明行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縣、地(市)、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游客不文明行為”采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建立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游客在旅游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部門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
(六)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活動;
(七)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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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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