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圣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至此,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7月30日 法制日報)
互聯網時代虛擬社交早已常見,扣扣群、微信群等是一種普遍的存在,不少網民或為交流信息、或為分享經驗、或因志趣相投、或因工作需要,等等,都曾受邀或主動加群,成為一個、數個或更多群的成員,自然也免不了有退群甚或被移出群的經歷。這一“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官司,雖然看上去既新鮮又平常的案件,卻給了我們一些有益的提示。
報道披露的案情顯示,群主劉德治曾在群內發布《群公告》并@所有人,要求大家實名入群、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等,并明確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因先后在群內發布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對劉德治的提醒未予理睬我行我素被移出該群。柳孔圣以聲譽受損為由遂訴至平度法院,要求劉德治重新邀其入群、在該群內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柳孔圣被踢出群打官司敗訴首先提醒我們,網絡社交群內發言要守住言論自由的邊界,尊重群組規矩和群主權威。正如法官指出,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于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自覺自律、相互監督約束,共同維護干凈、文明的群組交流環境。
個案同時值得反思的是,“群主踢”可以有也應該有。《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理所當然要賦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內的權利,如此群主才敢管理、能管理,才能督促、約束群成員遵德守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才能確保群組社交在合法、健康的軌道上運行。(泉州市文明辦 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