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晚上,演員徐崢和某工作室女記者產生糾紛,繼而動手。隨后,徐崢到派出所報案,雙方協(xié)商解決。7月29日,徐崢用微博回應,事發(fā)時與朋友聚會的過程中,被某工作室女(攝影)記者偷拍,之后雙方發(fā)生了肢體沖突,他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道歉。(7月30日《北京晨報》)
打人固然不對,但此次徐崢打人,卻得到網(wǎng)友幾乎是一邊倒的支持,就連名嘴崔永元也認為該打。如果說某些新聞工作者侵犯明星隱私和明星打人不再是什么新聞,那么此次廣大網(wǎng)友支持明星打人應是一個意外的新聞。筆者認為,網(wǎng)友之所以力挺明星打人,不因對明星的崇拜,只因對個人隱私的認識和對無底線偷拍行為的厭惡。可以說,新聞自由應給予保護,但隱私更應充分尊重。
新聞自由在西方一度被看作是“天賦人權”,在我國,新聞自由也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但絕不能把這種自由看作是絕對的自由,而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相對自由。當前,新聞這一職業(yè)受到市場經(jīng)濟的影響,各媒體為了生存發(fā)展,各種競爭愈發(fā)激烈,新聞自由也曾一度被濫用。一些媒體為了博得眼球追求經(jīng)濟效益,忽視了社會責任,喪失了職業(yè)道德,把本應專題刊播正能量的版面,大量用在曝光娛樂明星私生活的負面新聞上。更有甚者,一些記者突破法律底線,打著新聞自由的幌子干起侵犯個人隱私或“權力”尋租的勾當。這種逾越法律之上的自由,不僅擾亂社會視聽,搞壞社會風氣,也助長了有償新聞、低谷新聞、虛假新聞、侵權新聞的出現(xiàn)。
著名記者范長江曾說:“有了健全高尚的人格,才可以配做新聞記者。”筆者認為,當前社會越是充滿各種利益誘惑,記者越要有“鐵肩擔道義,妙筆著文章”的擔當。特別是在網(wǎng)絡高度發(fā)達、人人都是自媒體的今天,新聞記者更要堅守職業(yè)操守,不能跟風起舞,隨波逐流,而是要以一番辛苦的釋疑求真,幫助社會及時分辨是非。可以說,無論行業(yè)競爭多么激烈,媒體都不能有損社會公眾利益,在享有新聞自由權利的同時,認識到自由同樣是社會公民的權利,自由應有度,隱私更無價,切勿過度濫用自由而踐踏他人自由。(泉州市豐澤區(qū)委文明辦洪春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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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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