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諸子百家思想雖然好惡殊方,各引一端,但其本質都是社會治理學說,目的都是為執政者提供治國救世之良方。在諸子林立的各種學說中,老莊之“無為而治”,儒家之“德治”“禮治”抑或“禮法之治”,法家之“法治”,學術界都有大量的闡發和論述。然而,對于《黃帝四經》的“道治”學說,人們則很少論及。事實上,這一學說具有深刻的內涵和豐富的精華,在當時各種治理學說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無論時人還是漢人對其都有極高的評價,甚至將其視為勝過其他各家的最完備最周詳的治理學說?!兑淖印氛f:“是道治者,謂之善人;借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保ā兑淖印ご蟮郎稀罚┧抉R談論先秦六家,對陰陽、儒、墨、名、法五家都有褒有貶,獨獨對道家(此道家實為以《黃帝四經》為代表的學派而非老莊學說)有褒無貶且評說最詳。所以,《黃帝四經》的“道治”學說是一筆珍貴的思想遺產,值得我們認真總結和汲取。
1973年,《黃帝四經》在失傳兩千多年后被重新發現,是20世紀世界最重要的考古發現之一,為中國古代思想史研究提供了十分寶貴的資料?!饵S帝四經》以“道”為最高范疇,全書論述的問題以“道”為中心:道是什么,道何以成為治國之準則,循道與違道的結果是什么,道如何得以實施等等。所以,“道治”是《黃帝四經》的核心理論和根本主張。
何謂“道治”?邏輯的解釋是“以道治理”。道治的內涵是:按照自然和社會產生之初便存在的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治理一切社會事務。簡言之,道治便是規律之治。《黃帝四經》認為,自然和社會都有內在的規律和秩序,它們同源于道,道之恒常決定了社會之恒常,故統治者立政舉事必須觀察天地之常:“天地有恒常,萬民有恒事,貴賤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保ā妒蠼洝ば惺亍罚爸螄星暗?;上知天時,下知地利,中知人事?!保ā妒蠼洝で暗馈罚┨斓刂g恒久存在的客觀規律是多種多樣的,它們都是人類效法和遵循的對象。
道治是規律之治,這種規律之治如何實現呢?《黃帝四經》明確提出以法治推行道治,法治是實現道治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徑。因為,道之規律不是虛無空泛的,它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唯一載體就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法、名、刑、稽、令等等),法由道生,道由法顯?!饵S帝四經》開篇就寫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保ā督浄āさ婪ā罚┯终f:“其明者以為法,而微道是行?!保ā妒蠼洝び^》)公開、明白、易知之法,來源于隱行之道。既然法治是治國的唯一途徑,立法建制便是治國的首要任務,其中尤以建立“名”的制度和規范最為主要:“有物將來,其形先之。建以其形,名以其名?!保ā斗Q》)立法建制以后,就要讓其成為全社會唯一的是非標準:“斗石已具,尺寸已陳,則無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則治而制之矣。”(《經法·道法》)道是客觀的,公正的,法本源于道,所以也具有客觀公正的性質,只有它才能成為人們行為的準則。
治國不僅應以立法為先,而且還必須行善法之治。道具有“大愛”的善性,依道而立之法也應具有同樣的善性。為此,《黃帝四經》提出了一系列道治原則,亦即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準則。其要者有四:一是以人為本。因循天道在社會實踐中的集中表現是順人之心,從人之情,“天道”與“人心”相須相連,所以以人為本是天道的必然要求:“優未愛民,與天同道。圣人正以待之,靜以須人?!保ā妒蠼洝び^》)二是予取得當。政府向人民、國家向社會的收取和給予,應當合適有節,這是決定國家治亂興亡的一個重大問題:“取予當,立為圣王;取予不當,流之死亡?!保ā斗Q》)所以,政府和國家對人民和社會應該予取兼行,先予后取,厚予薄取,決不能只取不予。三是公正去私?!疤斓責o私,四時不息”,公正無私是道的本質屬性,自然也是道治的內在要求,立法和司法都應體現這一原則:“法度者,正之至也。……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經法·君正》)四是平衡合度?!捌胶狻笔恰饵S帝四經》的一個重要理念,也是立法施政的一個重要原則:“應化之道,平衡而止。輕重不稱,是謂失道?!保ā督浄āさ婪ā罚o論君民、君臣、父子、上下、賢愚等社會關系之調整,還是刑德、文武、賞罰等治理方法之運用,都不能“過”或“不及”。
“道法合一”是《黃帝四經》道治思想的核心觀點;也正是《黃帝四經》在中國思想史上劃時代地提出了“道法”的概念。這種“道法合一”的道治思想,具有清楚的實質和深刻的精髓。首先,道治是依道治國,而不是依人治國?!饵S帝四經》強調,道之客觀規律是治國準則,而不是以人之意旨為治國依據;順道則興,逆道則亡:“順則生,理則成。逆則死,失(則無)名。”(《經法·論約》)“物有不合于道者,謂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謂之逆。逆順各自命也,則存亡興壞可知也?!保ā督浄āふ摗罚┑栏哂谑ト司?,而不是圣人君王高于道;圣人君王必須以謙卑敬畏的姿態對待道,而不能將自己凌駕于道和理之上:“是故君子卑身以從道,智以辯之,強以行之,責道以并世,柔身以恃之時。王公若知之,國家之幸也?!保ā妒蠼洝で暗馈罚┢浯危乐问且婪ㄖ螄皇且廊酥螄?。《黃帝四經》十分明確地主張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亂也?!保ā督浄āぞ罚笆篮悴豢舍尫ǘ梦?,用我不可,是以生禍。”(《稱》)為什么“法”比“人”優越和可靠?因為“法”是道之規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體現和反映,而“人”不具有這樣的屬性;依法而治就是按客觀規律而治,依人而治則是按人的一己之意而治。對此,與《黃帝四經》思想屬性相同的《尹文子》也有很精到的論述:“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獨治也;圣法之治,則無不治也。”(《尹文子·大道下》)根據這種認識,《黃帝四經》進一步強調,法是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猶如道高于君王,法亦高于君王;猶如君王必須循道,君王也必須守法。法治的關鍵就在于君王帶頭守法:“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為繩,然后見知天下而不惑矣?!保ā督浄āさ婪ā罚┰趲浊昵?,《黃帝四經》對“法治”和“人治”的本質和優劣有這樣深刻獨到的見解和認識,無疑是難能可貴的。
《黃帝四經》的“道治”學說,既有深邃的哲學基礎和本體性論證,又有明確社會化和實踐化的方法和途徑,對于其他學派的治理學說,既能兼收并蓄,又予改造升華,因而備受思想家和執政者的重視。《尹文子》說:“大道治也,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保ā兑淖印ご蟮郎稀罚┰凇兑淖印房磥?,名法儒墨各家雖都有自己的理論,但它們無法與“道治”理論相提并論;道治涵攝了名法儒墨各家理論,而名法儒墨各家理論都要以道治為本。司馬談對以《黃帝四經》為代表的學派的“兼收”特點和優長地位也給予了很高的評價:“其為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各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保ā墩摿乙肌罚ㄗ髡撸喊烂?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凱原中國法治義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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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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