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這是近年來文化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對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將起到重要作用。懇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推動該法立法進程,爭取在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會審議并正式出臺。”22日,文化部部長雒樹剛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近年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時說。(4月23日《光明日報》)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立法,可以說是為基層開展文化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和依據。也就是說,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立法能有效促進文化服務走進制度化。建立健全堅持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的制度保障,才能最大化地遵循文化服務的發(fā)展規(guī)律,更加有利于激發(fā)文化服務的創(chuàng)造活力、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所謂“綱舉目張”,人民群眾需要什么樣的公共文化服務,假如沒有“法”來保障,難免在文化服務的質量上要打折扣。
群眾的文化愿望不能滿足,假如沒有法律來維護他們的文化利益,也只能有了怨氣放在肚子里不消化,久了就會成為“病”——對于先進的文化體系失去信心。但是,有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他們就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文化需求的權利,對于公共文化的服務質量,訴求也就變得天經地義。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就是從一定層度上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公平合理。
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用什么標準去衡量質量?除了法律這個標準最為客觀公正外,其他都會帶有不確定性,甚至發(fā)生權力過濫,隨意降低服務標準等問題。政府也好,文化部門也好,老百姓也好,法律就是準則,就是依據,有法在前面領路,才能有公共文化服務質量的真正保障。但是要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立法進程,我們不能坐在辦公室里思考,必須要做好充分的調研,傾聽民意,這樣立出來的法才接地氣,才精準。
立法也要未雨綢繆才能事半功倍。筆者早在去年和今年年初就從多家媒體上看到全國人大和文化部為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立法做了準備工作,他們不僅去各地做了充分的調研,認真聽取了相關人大、政府、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者的廣泛意見,也和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企業(yè)和社會組織,城市和農村居民、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廣泛聽取大眾對于公共文化立法的意見和建議。他們?yōu)楣参幕樟⒎ǎ隽舜罅繃烂C細致的準備工作。
可以看出,國家把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納入立法行動是慎重又積極行動的。政府的積極行動,既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還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對于傳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都將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全國人大根據我們的國情,在立法行動中繼續(xù)發(fā)揚民主,反復斟酌,及時迅速地將文本草案請大家提出寶貴意見,認真聽取各方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才能進一步修改完善立法細則。才能真正將優(yōu)秀的文化資源融合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來,使得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而更加惠民。(一匹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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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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