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訂臨時救助辦法 突出“救急難”托底作用
福州新聞網3月27日訊 記者昨日獲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文件的新要求,對現行的臨時救助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并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和范圍,重點突出臨時救助“救急難”的托底性作用。
省政府明確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是:因火災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或人員傷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等原因,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家庭成員重傷病需長期治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家庭;當地政府認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按國發文件規定確定的個人。
省政府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下浮動25%以內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短的,按家庭人口(個人)與臨時救助標準視情給予1~3個月的救助;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長的,按家庭人口(個人)與臨時救助標準視情給予4~6個月的救助。
非本地戶籍的外來人員,有固定住所且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的,參照當地居民予以救助。
對因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的居民或家庭,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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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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