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以維護司法權威,防范金融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11月5日新華網)
在社會信用建設機制上,“老賴”的出現是一個頑疾。對于這種頑疾的整治,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都在積極行動,比如采取曝光的方式、禁止失信人員高消費的方式等。但縱觀這些方式,或許會發現,多管齊下并沒有堵住“老賴”蔓延的進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實現真正的信息聯動機制,只有實現了真正的信息聯動機制,才能真正從源頭上堵住“老賴”的產生。
何謂信息聯動機制?簡而言之,就是實現各項信息的無障礙傳播,尤其是對于失信人員信息的傳播。我們不妨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張三是一名失信人員,按照道理其不能夠進行高消費,甚至不能夠隨意乘坐飛機等交通工具。但是,如果張三擁有不止一張身份證,而是多張的話,對于張三的懲戒措施也就難以奏效,因為對張三來說,懲戒措施的落實最大的可能就是限制其真實的身份信息。而由于他有多個身份信息,對于其懲罰也就難以奏效。遇到這種情形,只有實行信息聯動才能減少這樣的幾率。
對公安機關來說,對于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人,對于他們的身份應該進行具體核實,調查其到底有沒有多個身份信息,如果有,就必須全部公之于眾,交給法院和銀行部門進行備案,從而起到從源頭上阻止失信人員繼續興風作浪的目的。而這僅僅是信息聯動的第一個層面,即公安機關對失信人員信息的核實上,而在如何核實上仍需公安機關密切配合,至少應該實現信息的聯網,在一個地區失信的人員,在整個網絡上甚至公安系統內部都應該被列入“黑名單”。
另外一個層面的內容屬于銀行和法院,對銀行來說,唯一能夠判斷和執行的就是按照法院的執行判決,核對其在公安機關內的真實身份,對其財產進行凍結或者保全。而銀行和法院的信息也需要在第一時間進行聯動和共享,即銀行和法院之間對于失信人員的信息以及賬目都應該了如指掌,一旦失信,需要及時將其資產凍結,同時可以凍結這名失信人員其他賬戶的財產,讓其欲動不能,無法將其財產轉移,這樣也能夠有效遏制“老賴”的出現,因為一旦失信,可能就終身難以“洗白”。
然而,如此的信息聯動目前只存在于一種理想狀態中。到底應該如何執行、如何籌劃,都需要從上而下的一種頂層設計的支撐。同時,更需要各個部門,包括銀行、法院、公安、地方政府部門的鼎力支持,缺一不可。(特約評論員 蘇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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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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