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環保廳對通車近兩年還未進行環保驗收的博深高速公路發出了叫停令。按照相關法律,環保部門有權叫停那些未批先建,或是未驗收先投產的項目,但由于高速公路等項目與老百姓的出行密切相關,很少有這類項目被叫停,所以廣東省環保廳此次叫停高速公路的通行耐人尋味。值得一提的背景是,被業界稱為“史上最嚴”的新修訂的環保法即將實施,未來,類似的對環境問題出重拳的情況會不會更多地出現?
當下,公眾有一種質疑,為何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但環境質量卻每況愈下?筆者以為,如此二元悖論背后隱含的是政府部門責任的缺失。
新環保法明確了8種負責人應辭職的行為,其中就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正是這“山大”壓力使得環保機關從以前的消極被動、無所作為走向積極主動、大展拳腳。嚴格、明確的法律規定阻斷了公權力與排污者之間的利益共謀鏈條,對公權力的尋租腐敗、玩忽職守和排污者的經濟訴求形成制約。
環保機關固然可以依循環保法的硬性規定亮出長劍,但如果違法成本依舊大于守法成本,污染者權衡利弊得失,仍會選擇繼續排污。過去,環保部門只能對排污企業一次性最多處以10萬元罰款。新環保法的按日計罰意味著只要被要求關停的排污企業依舊我行我素,環保機關每天都可以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按日計罰提高了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較好抑制了污染行為的再度發生。
環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在現代治理理念下,多元共治雖是走出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有效路徑,但不可否認,環境保護仍是作為公共部門的政府的主要職責。由于環保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因此,要求“關停”高速的決定最終還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優良”的環保法要實現從“文本中的法”向“行動中的法”的華麗轉身,需要作為執法機關的行政機關和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在生態文明理念指引下,適時、適當聯手。當然,法院除了在環境非訴執行中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外,更應該對政府有法不依等行政失效行為予以矯正,維護公眾與公民個人的環境權利。
黨的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及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這項宏大復雜的系統工程,該如何著手,從何突破呢?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在新的環境基本法即將頒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正在討論修訂之際,如何從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將“文本上的法”轉化為“行動中的法”是我們亟須考量的問題。(陳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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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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