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51歲的成都游客孫川,在斯里蘭卡迪克維拉海岸旅游時,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屬正為其申報見義勇為。但當地政府部門認為,見義勇為只適用于省內,并且孫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從法律上講,救“熟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仍存在爭議。(8月11日《北京青年報》)
看到這則新聞,筆者想到的第一個念頭就是:難道救熟人就不算見義勇為?危急時刻,能冒著生命危險救人是需要極大勇氣和無私精神的,而這樣的勇氣和精神是超越了所有,不分對象的。捫心自問,如果是我們自己遇到了這樣的險情,能否挺身而出?僅因為是認識的熟人,這樣勇敢的行為就不被承認,未免讓人感到十分遺憾。
那法律上究竟怎么定義見義勇為?抱著這樣的疑問,筆者查找了相關資料。新聞中涉及到的《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中有兩點規(guī)定,一是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二是本條例只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法律上規(guī)定的施救特定義務有父母對所監(jiān)護孩子必須施救;有法定職責,如警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等等。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這我們可以理解,因為這是施救者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但上述新聞中,當地政府對“救熟人屬于見義勇為”認為爭議,并以此作為拒絕認定的理由之一顯然不合情合理。看到熟人遇險時,人們更容易施以援手,但“相識”不是必須救人的理由,也遠不是法定的義務。
且關于“只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見義勇為行為”這一條例,其他省市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但安徽省則在條例附則中提出,“本省人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規(guī)定予以獎勵和保護。”北京等省市也作出了同樣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就有效地解決了因各地政策不一所帶來的問題,獎勵和保護了異地勇為的行為,非常有人情味兒。可惜的是,四川省并無這一條例。
見義勇為在“扶不扶跌倒老人”都成為熱門話題的今天,更顯難能可貴。筆者相信,這樣的美好品德是源于內心、無私不圖回報的。在勇為者出手的那一刻,他一定不是為了日后可能獲得的那一點獎勵和榮譽,但人性的光輝在那一刻閃耀!見義勇為,很可能會讓勇為者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甚至失去生命,正因如此,見義勇為更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撐與保護。而且,對于見義勇為的嘉獎,亦能推動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有利于道德建設。面對如今見義勇為遭遇的尷尬,國家應盡快調整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統(tǒng)一標準,莫讓勇為者孤軍奮斗。(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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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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