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25日訊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辦法》開始實施,我市將建立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各有關單位對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必須自征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予以公示。
市場主體基本信息
要實時征集推送
《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我市轄區內經工商機關依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
《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市場主體登記、許可、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市場主體基本信息,以及市場主體因違法違規或獲得獎勵榮譽等產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各有關單位在信息共享系統內,應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各有關單位對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應當實時征集并推送至信息平臺,對市場主體其他信用信息應當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集并推送至信息平臺,實現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破產逃廢債信息
公示期為10年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如下:市場主體登記事項、按規定應當公示的備案事項、年度報告及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等信息長期公示;行政許可、資質評定等有有效期限的信息,公示期限與其有效期限一致;市場主體優良信譽信息、市場主體的一般違法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市場主體注銷、被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信息公示期限為5年;市場主體破產信息、市場主體逃廢債信息公示期限為10年;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東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被處禁止從事某行業的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禁入期限屆滿后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由各有關部門按不良信息的類別、性質、情節輕重自行審定。
所有信用信息
應在數據庫長期保存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終止公示,并將公示的信用信息轉為檔案保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刪除、修改應在信息平臺保留歷史記錄,所有信用信息都應在信息平臺數據庫中長期保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信用信息公示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市信用辦或市監察部門投訴。
(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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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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