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向環境污染宣戰
——我省生態審判“生態修復模式”的首次司法實踐紀實
庭審結束后,省、漳州市、龍海市三級法院法官、環保部門及海洋漁業部門工作人員將被告購買的28萬尾魚苗放養至九龍江水域錦江段。
東南網6月11日報道(福建日報記者 陳旻 通訊員 王乾細 文/圖)
6月5日上午9時30分,隨著審判長高閩輝敲響法槌,龍海市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受理的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正式開庭。
這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下我省生態審判“生態修復模式”的首次司法實踐,對我省的生態審判極具意義。本報記者目擊了庭審全程。
自愿認罪
審判長依次查明被告人基本情況、何時被采取強制措施、闡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訴訟權利、是否申請回避……經過一系列法庭準備程序后,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人龍海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小蝦宣讀起訴書,闡明了案情:龍海市銘威電子有限公司租用龍海市水泥廠位于海澄港口的閑置廠房,從事加工鍍件生產項目;2013年4月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某為節約排污成本以謀取個人利益,指使周某松等人在污水處理車間污水收集池至廠房北側、九龍江龍海市海澄鎮水域灘涂預埋了一條排污暗管,同年6月初開始在長達20多天的時間里,陳某指使周某松等人將含有六價鉻、總鎳等有毒物質的電鍍生產廢水,直接排放至九龍江水域,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公訴人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限制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還說:“案發后,陳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審判長、合議庭成員、辯護人等,先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輪流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供認不諱:確實私設暗管,將含有六價鉻、總鎳等污染物直接排入九龍江;公司的排污設備確實沒有正常運轉……
公訴人宣布證人周某松、陳某泉的證言,也證實公訴人所指控、陳某所承認的犯罪事實。
審判長問被告:“是否自愿認罪?”
被告人答:“愿意認罪!”
請求輕判
在兩輪法庭辯論過程中,辯護人福建涇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志鵬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不知道其行為一經做出便可入罪,對其造成嚴重污染后果并無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態,主觀惡性較小,其行為持續時間短,情節較輕”,因此要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益訴訟調解書,內容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就陳某污染環境提起公益訴訟,在龍海市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陳某和銘威電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預埋的排污暗管,并購買6萬元魚苗在九龍江龍海水域段放養,以修復九龍江生態環境。
被告人也自行辯護道:“我有自首情節,且對九龍江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意見,最終指向緩刑:被告人能自動投案,系自首,在庭審前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且及時就污染問題作出整改,庭審前與中華環保聯合會達成調解協議,支付賠償款項;當庭自愿認罪,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公訴人最后發表如是意見: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和賠償經濟損失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也有限制污染防治設施這一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提請合議庭綜合全案,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等法定和酌定情節,予以公正量刑。
法庭還出示了龍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認為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
罪名成立
經過法庭審理和合議庭合議之后,法庭繼續開庭。
審判長宣布: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身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限制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限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陳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表示要積極對九龍江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已購買魚苗6萬元準備放養,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審前社會調查,對陳某可宣告緩刑,但在本判決生效后應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10時24分,審判長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隨著法槌的落下,這起污染環境罪案也塵埃落定了。可是,當庭宣判前夕被告人和公訴人的最后一番陳述,卻長久回響在法庭上空——
被告人:“今天是世界環境日,我卻因為污染環境站在這里,非常后悔。以后我會改過自新,做一個保護環境的人。”
公訴人:“適逢‘六五’世界環境日,今年中國的主題為‘向污染宣戰’;被告人陳某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了國家、社會和人民,希望被告人能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真誠悔罪,在座各位也能從本案中得到警示,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
庭審結束后,省和漳州市以及龍海市三級法院的法官、三級環保部門及海洋漁業部門工作人員,一道將被告人購買的28萬尾魚苗放養至九龍江水域錦江段,為生態審判的“生態修復模式”作了生動形象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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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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