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向環境污染宣戰
——我省生態審判“生態修復模式”的首次司法實踐紀實
庭審結束后,省、漳州市、龍海市三級法院法官、環保部門及海洋漁業部門工作人員將被告購買的28萬尾魚苗放養至九龍江水域錦江段。
東南網6月11日報道(福建日報記者 陳旻 通訊員 王乾細 文/圖)
6月5日上午9時30分,隨著審判長高閩輝敲響法槌,龍海市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受理的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正式開庭。
這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下我省生態審判“生態修復模式”的首次司法實踐,對我省的生態審判極具意義。本報記者目擊了庭審全程。
自愿認罪
審判長依次查明被告人基本情況、何時被采取強制措施、闡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訴訟權利、是否申請回避……經過一系列法庭準備程序后,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人龍海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小蝦宣讀起訴書,闡明了案情:龍海市銘威電子有限公司租用龍海市水泥廠位于海澄港口的閑置廠房,從事加工鍍件生產項目;2013年4月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某為節約排污成本以謀取個人利益,指使周某松等人在污水處理車間污水收集池至廠房北側、九龍江龍海市海澄鎮水域灘涂預埋了一條排污暗管,同年6月初開始在長達20多天的時間里,陳某指使周某松等人將含有六價鉻、總鎳等有毒物質的電鍍生產廢水,直接排放至九龍江水域,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公訴人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限制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還說:“案發后,陳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p>
審判長、合議庭成員、辯護人等,先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輪流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供認不諱:確實私設暗管,將含有六價鉻、總鎳等污染物直接排入九龍江;公司的排污設備確實沒有正常運轉……
公訴人宣布證人周某松、陳某泉的證言,也證實公訴人所指控、陳某所承認的犯罪事實。
審判長問被告:“是否自愿認罪?”
被告人答:“愿意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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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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