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道路文明”的治理困境
http://www.caoliu14.com?2013-05-07 16:24?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對公民而言,尊重法律乃是第一條重要的“法律”。“組團式過馬路”凸顯出的是公民自利性的選擇,對規則的尊重與遵守讓位于個人私利性的偏好,此時就需要執法予以糾偏。通過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執法矯治,才能讓公民最終形成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習慣。但是,行政執法的糾偏和矯治功能,關鍵不在于處罰的強度,而在于執法的密度與持久度。一旦執法松懈,行人就會產生僥幸心理,出現運動式執法的怪圈,甚至讓公民產生逃避法律、規避法律的心理,使得其服從規則的行為習慣更難確立。
可見,治理行人闖紅燈首先考驗的是執法耐力。10元錢的罰款雖然算不上什么,但蘊含著對違章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讓違法者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久而久之能夠在人們內心形成一種規則意識,并轉化為“理應如此”的文明操守。在某種程度上說,對于公民違法行為的矯治,處罰的嚴密性、持久性較之嚴厲性更為重要。
秩序是文明與自由之母。徹底走出“組團式過馬路”的治理困境,執法必須自身回歸法治正途,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尋求對公民行為失范的糾偏。只有執法始終恪守本職,不缺位、不越位,秉持“愚公移山”的法治毅力,才能最終獲得良好的馬路秩序,也必將讓公民享受到秩序帶來的文明與自由。到那時,公民守法將不再出于處罰的威懾,而是出于熱愛法律的德行與良知。
當然,從城市管理的善治層面看,還需在均衡路權沖突的基礎上,將闖紅燈行為納入馬路秩序的綜合治理軌道。既要在交通設施上為行人提供足夠的便利,也要同時治理好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違章。對公民自身而言,則需要從這場治理中懂得:法治不僅是一種良好的期待,它更存在于我們每個人的行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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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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