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回歸本意需法律護航
http://www.caoliu14.com?2012-08-31 17:32? 徐娟?來源:中國文明網
我來說兩句
重慶銅梁14歲少女王月霞患肝癌已到晚期,當地政府得知其病情后拿了5000元交給王月霞父親王某,社會公眾也紛紛慷慨解囊。在隨后治療中,王某解釋稱自己身體也不好,拒絕將5000元和公眾捐款拿出給女兒治病,并稱錢已經用于給自己看病和還之前欠下的債務。(8月29日《重慶商報》)
很顯然,不論是當地政府捐贈的5000元,還是社會公眾慷慨解囊所得款項,都是王月霞的救命錢。但這些捐款卻被王月霞的監護人挪用,不僅有違慈善募捐的公益性和公正性,更容易使民眾原本脆弱的愛心屢遭受到傷害,許多人不禁要問:我們的善款能做到善用嗎?
盡管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王月霞父親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并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比如: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應當責令退還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但回到現實,這些規定卻難以適用于王月霞父親。一方面,王月霞需要包括父親在內的親人照料,人身罰難以實施;另一方面,王月霞父親本身經濟條件差,追回被挪用的捐款更是難上加難。同時,作為王月霞本人來說,從內心不愿意追究其父親的責任,而作為奉獻愛心的公眾而言,也缺乏追究其責任的辦法和手段。
其實,像王月霞父親這樣擅自改變甚至挪用公眾愛心捐款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其例。這就給我們帶來了不容回避的一系列問題:什么情況下能發起募捐,誰有資格發起募捐,捐款該由誰來管理使用,如何保證公眾的捐款真正用到受捐者身上?而目前,規范這些的僅有一部32個條文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不僅缺乏應有的操作性,從長遠看,也不能滿足現代社會慈善事業發展對法律環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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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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