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職責落實不到位將被追責
“《辦法》要求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厘清了‘督什么’和‘怎么督’的問題。”何秀超說。
《辦法》規定的專項督導內容主要有6個方面:第一,學校布局是否合理。第二,是否達到底線要求,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的基本辦學條件標準,限期消除不該有的現象。第三,年度計劃是否完成。目前,各地已完成今后幾年的總體規劃,要求在此基礎上制訂詳細年度計劃,明確項目、進度、投入等,逐校逐縣落實,實施精準管理。第四,質量管理。重點是規范管理和工程質量,確保程序合規、施工安全、質量可靠。第五,條件保障,重點是經費安排是否及時到位、合理使用。第六,公開公示,要求項目計劃、資金投入、進度安排等,逐校、逐縣公開,接受學生、教師、家長及全社會的監督。
那么,如何督導?根據《辦法》,督導將重點發揮督學隊伍的作用,采取日常監督、動態監測、地方自評、第三方評估和實地督導等方式。“為減少督查成本,減少對地方和學校的干擾,實地檢查擬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督導組的專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最大限度實現督查效果。”何秀超說。
根據《辦法》,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工作激勵與問責機制,把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項目進展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辦法》規定,對新建校舍和采購設施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出現重大施工安全責任事故,未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程序出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出現套取、挪用、截留資金以及舉債建設、項目管理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問題的省份,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專項督導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自2015年開始,至2019年結束,每年組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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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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