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是第一位的
在為孩子生命唏噓不已的同時,一個問題無法回避:成人低估了孩子的活動能力,看護不力,大意、想當然、一時疏忽,便非常容易導致孩子的生命危在旦夕。
孩子特別是學齡前兒童,基本沒有自我控制能力,對危險沒有概念,他們不知道爬上桌子會跌下來、爬上窗臺會失足。這種缺乏對“危險”的預判,也同樣適用于交通意外、溺水事故中的孩子。
對于低齡兒童,父母并不能完全依賴于安全教育。有的家長平時會告訴孩子電插座不能碰、窗臺不能上,但出于強烈的好奇心,越是不讓碰的東西反而越容易引起孩子的注意,大人走后,孩子可能還是忍不住把小手指頭伸進插座孔里、站到窗臺上往外看看,一些悲劇往往就是這樣發生的。因此,家長需要從孩子的角度思考問題,承擔起看護的責任,不要讓孩子獨自待在家里或者車里,也不要讓孩子脫離自己的視線,這是每個父母必須時刻緊繃的一根弦。
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每個階段有不同的要求。對4歲以上的孩子,可以通過做游戲、講故事等方式,教給他們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識,使之牢記在心。對學齡兒童,家長更不能“放羊”,必須禁止孩子到水溏、河港、深井、施工現場等危險的地方玩耍。孩子對危險缺乏判斷,大人就要先向孩子解釋明白:那種看起來潺潺的淺溪,實際是很危險的。家長對于孩子放學之后,能去哪里,和誰在一起,都要心中有數。做監護人并不只是給孩子吃、穿、住,還要給尚不懂事的孩子更好的安全保障,成為孩子身邊安全的保護者,這才是杜絕危險的最好方法。因為,幾乎每一起兒童意外傷害事件背后都存在監護盲區,而任何事后的追責,都是蒼白無力的,關鍵還是要防患于未然。
用立法對監管不力加以約束
因為監護人的失職或者“不在場”導致兒童發生意外的案例,在各地時有發生。查閱《未成年人保護法》,記者發現,在家庭責任方面,該法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等。但并沒有“臨時監護缺失”的相關條文。
關于兒童安全,教育部2012年10月發布的《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中,提出了一些要求:幼兒園和家長為幼兒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和必要的保護措施。如在公共場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兒;幼兒乘車、乘電梯時要有成人帶領;不能把幼兒單獨留在家里或汽車里。
查閱全國的一些地方法規,記者僅在《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發現,其中規定了父母不得將未滿7周歲兒童單獨留在家中、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乘坐的內容。而《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條例(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6周歲的兒童留在無人看護的場所或委托無看管能力者看管。
我們不難看出,以上法規只是提出了要求,并沒有具體的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而在其他一些國家,父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比如美國,各州都有法律禁止父母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者車內,只是各州規定的孩子年齡從“8歲以下”到“14歲以下”不等。一旦孩子單獨在家出現意外,當地警察或兒童權利機構的人員有權登門拜訪。在很多州,父母的這種舉動屬于監護不周或疏于看護,被視為犯罪,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要去坐牢。在加拿大,12歲以下孩子一人在家被警察發現,監護人要繳納罰款,接受批評教育;若情節嚴重,監護人還會被訴上法庭。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國內,家長因看護不力導致兒童夭折、傷殘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幾乎為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目前我們國家還很難進行這樣硬性的規定。這首先源于觀念的不同,中國人普遍認為,我的孩子是我自己的,怎么養都可以,別人無權干涉。其次,即使拋開這一點,國家可以干涉,對父母的監護責任立法,也很難執行,可操作性比較難。因為按照我們的國情,撫養孩子的主體還是家庭,沒有社會撫養的概念。國外之所以有這些規定,是因為他們認為孩子是社會的。如果父母監護不力,可以剝奪他們的監護權,將孩子送到專門機構撫養。但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配套體系。這位律師認為,可以立法對父母監管不力作出約束,對父母的失職進行問責。但這樣的嘗試可能面臨道德困境,需要設立一些免責情況,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保護孩子權益,避免兒童意外傷害悲劇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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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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