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政府購買民辦園服務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并非不可化解。圍繞著化解“入園難”、推動民辦園提供普惠性服務這一核心目標,各地政府的購買服務探索可以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從制度的源頭開始抓起,引入競爭性、約束性機制,多措并舉,實現公共資金的效益最大化。
進行系統的制度設計
政府購買服務作為一項創新性政策,從不同的角度考驗著政府的政治智慧和行政能力,無論是政策目標的設定、政策過程的展開,還是政策實施后效的監督與考核,都是如此,這就需要政府在設計這一政策制度時要全方位、多角度,從西方的多年實踐中獲取給養,從政府在其他領域的公共治理經驗中吸取教訓。只有系統化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設計好了,政府購買服務中涉及的諸如購買主體資格、購買內容、購買對象、資金來源、購買規程、合同管理和監督、評估等也就迎刃而解了。
目前,我國對政府購買服務作出規定的最高法律為2002年頒布的《政府采購法》,但其中的很多條文并不完全適合政府購買學前教育服務,因此,政府在進行制度設計的同時,還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設計,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
建立競爭性、約束性機制
政府購買服務存在著多種方式,包括直接購買與間接購買、競爭性購買與非競爭性購買。同時,依據社會組織與政府的關系和購買過程是否具有競爭性,購買方式又劃分為三大類型:依賴關系非競爭性購買、獨立關系非競爭性購買和獨立關系競爭性購買。在我國當下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方式創新中,地方政府的探索多集中在直接補貼、減免租金、提供教育券方面,競爭性購買方式嚴重不足。在公共管理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往往需要通過招投標的競爭來達成,民辦園并非具備條件即可獲得政府補貼,而是要經過競爭篩選的淘汰機制。
同樣,通過競爭獲取資助資格的民辦園也需要不斷的提升自己的教育品質,接受政府機構或第三方的動態監管。在我國當下的地方實踐中,政府的監控性措施明顯不足,除了對民辦園有一定的資質認定與準入外,最重要的要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控,隨時提供監管意見,保證其始終處于合法、合規、優質的辦學方向上。在政府購買民辦園服務的過程中,尤其要強調財務審計,保障政府的公共資金安全,既防止被民辦園自身挪作他用,又規約政府官員與民辦園之間的暗箱操作和尋租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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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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