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區別立法禁止
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不能搞一刀切,但應該禁止的有償家教是哪一類?不少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條例草案中沒有明確的界定。在采訪中,不少人士認為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并非完全不合理,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
山東經信緯義律師事務所的高建軍律師表示,教師手中握有的不是權力而是技能,是謀生的手段,從這個角度講,立法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理由不充分。
高建軍特別強調,要求教師全身心地投入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種很高的道德要求。對于道德問題我們只能提倡,不能強求。教師在自己的業余時間利用自己的技能換取報酬,不存在利用職責牟取私利的問題。
高建軍認為,立法應當禁止的是“公立學校的在職教師直接或變相對本校學生進行有償家教、補習等有償教學服務,以及從介紹、引導本校學生參加有償教學服務中取利”的行為,如果教師在課外時間進行的有償家教服務沒有違反一個教師公正對待學生的法定義務,沒有違反一個雇員忠實于自己雇主的職業意義,就不應當取締或禁止這種行為。
李劍萍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定義“有償家教是指在職教師以獲取經濟報酬為主要目的開展的家教、補課、輔導活動等行為”。
梁勇認為,應當將條例草案中的“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改為“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各類輔導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有償家教活動”。他特別強調,“利用職務之便”的有償家教才是應當禁止的行為。
如何能從根源上杜絕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呢,不少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梁勇說,如果能夠落實教師公務員的身份,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務員的要求,明確規定在職教師公務員不能從事其他兼職活動。學校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而非法律來約束教師的行為。
針對目前家長和學生對課外學業輔導的需求,淄博市周村區北郊中學校長程衛東建議,提高社會力量辦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控制和減少文化培訓類培訓機構;對招用在職教師參與各種文化補習活動的培訓機構依法進行必要的約束或進行必要的處罰;不再批準單位或者個人以針對中小學生文化課補習為主要內容申請舉辦各類培訓機構。(記者 叢民 通訊員 葛紅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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