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立法通過,隱私權條款被保留了下來。
“并非拍腦袋拍出來的”
2009年7月9日晚22時,黃岡市某賓館會議室仍燈火通明,會議桌上擺滿了各類資料,參會人員爭執激烈。
這是《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二審稿草案討論現場。
標題、文字、標點等一條條法條打到投影儀上,供與會人員逐條審閱。投影儀上,夾雜著各種密密麻麻的修改符號。
李春生告訴記者,這部地方性法規并不是外界有人所說的,是專家和領導在辦公室拍腦袋拍出來的。
據其介紹,在立法調研的三個階段,該《辦法》草案廣泛征求了20多個領域相關人士的意見,都吸納了學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見。
2008年5月13日,李春生受團省委委托起草草案。 隨后,他們開展了5個月的調研,最終形成草案修改第一稿。
今年1月,這個擬定稿上交至省人大內司委。3個月的集中調研后,又最終形成了更為精煉的修改稿。5月,該草案在省人大十一屆十次會議上通過一審。
隨后草案到達省人大法制委員會。2個月的調研后,又對草案進行補充修改,最終形成共53條,計7000余字的草案二審稿。
今年7月底,草案二審稿最終通過。
《辦法》從開始起草到最后正式實施,前后經歷了15個月的調研和反復修改。其中在武漢、黃石、黃岡、孝感、襄樊、荊門等地舉行了10多次的立法調研座談會,50多條草案,曾收到近千條修改意見。記者瞿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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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讀
■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辦法》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有償課外輔導班
《辦法》第十四條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于校內教學。
■任何個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等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讀學校等學習經歷不進檔案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并予以答復。”
《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其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
■網吧接納未成年人最高可罰1.5萬元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開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災害時應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防止發生“范跑跑事件”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的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于一次。”
《辦法》明確要求:“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責編: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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