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縣太爺為村民土地糾紛作出的審判文書復印件
時光前進235年 當今法律如何論斷
一場“土地糾紛”,縣太爺出面進行調停,若按當今律法,又該如何判定呢?
福建賢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文質律師介紹,根據《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在我國大陸目前并不存在對森林、山嶺或荒地所有權的買賣,因此“買山”之事不可能存在。
可能出現的是,國家或集體森林、山嶺或荒地的管理者,利用職權將其違法承包或違法“賣”給第三方。此種情況,則可能構成侵占國有資產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受賄罪、詐騙罪等或數罪。
雖然個人不具有森林、山嶺或荒地等的所有權,不能進行買賣,但卻有經營權(使用權)。通過經營管理并獲得收益是可以的,經營權也可以合法轉讓和繼承。案例中如果沈森良是向黃書淵轉承包這座山的承包經營權,是合法的。鄭、蔡、郭、林等人之前如果獲得黃書淵父親許可,并拿到林木采伐證,那他們上山采伐是合法的;但山林轉讓后,未經沈森良許可并獲得林木采伐證,他們再去采伐就可能構成盜伐林木罪。案例中鄭、蔡等人的行為除了接受法律制裁外,還需賠償沈森良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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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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