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縣太爺為村民土地糾紛作出的審判文書復印件
當年縣太爺為村民土地糾紛作出的審判文書復印件
東南網12月1日訊(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劉淑清 夏鵬程 通訊員 劉揚宇 文/圖)“升堂!威武……”提到縣太爺審案,你是不是首先想到這樣的場景?今天,“發現”之旅第四站,走進南安市檔案館,一份清乾隆時期的縣太爺審判文書,帶我們穿越時空,聽聽那時候的“庭審”現場說了些啥。
村民“土地糾紛” 縣太爺出面調解
在南安市檔案館,存有一份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縣太爺審判文書。該珍貴檔案為復印件,(原件在南安官橋九溪沈氏村民手中),全文共計700多字,詳細記述了“案情原委”和“最終判決”。就此文書,泉州海交館考古部的林瀚為我們做了詳細解讀。
當時,南安縣三十七都(現南安官橋)的沈森良一族買下黃書淵的一座山。鄭氏、蔡氏、郭氏、林氏等,不顧山主已換,依舊上山樵采,沈氏一族遂將他們告之。而本案緣起,主要是沈氏子侄進山樵采,遭到鄭、蔡等阻擋,起了爭端。
早在上一年(乾隆四十四年)9月23日,南安縣令就已進行堂訊,判定此山為沈森良族人所購,要求鄭、蔡、郭、林等人向沈氏認稅,對于毆打沈氏的鄭晏、林親等人重責三十大板。但鄭、蔡等不遵判決,依舊強行進山樵采,以致沈氏再次提出“申訴”。鄭、蔡、郭、林等認為,之前他們已經向黃姓認稅了,因此可繼續樵采;沈氏一族則認為,他們已買斷此山,沈氏子孫生時可樵采,死后可葬山。對沈氏控稱郭習等人拔蹂田苗、王衷等人搶剝等情形,堂審結果認為并不是在場親眼所見,所有糾紛都因爭割山草引起,故由官差出面,黃、沈兩家到場劃定給管之界,這件事才算收官。
而此類事件,林瀚表示,在明清碑刻上并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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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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