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責任主體,發揮法律作用
陳日源(長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我是一個直接參與連城培田古村落和長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開發的基層干部,在深入學習和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重要講話精神之后,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總結提出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特別是明確縣一級以下(含縣一級)基層單位的責任,因為基層是保護文物的最前沿單位,可以是歷史文化和文物的直接保護者,也可能是最直接的破壞者。如果只是把文物保護寄托于基層干部的文化素質、保護意識和文化自覺上,是很危險的。所以必須明確責任,才能落實保護文物的任務。
二、要進一步明確保護的目的和意義。很多基層干部思想上還存在一種破壞舊的、建立新的思維模式,對文化脈絡的延續與承接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同時,要讓整個社會都認識到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的意義之所在,尊重文化,樹立文化自信。
三、要進一步明確保護的內容和范圍。如果不明確就會使負有保護責任的人無所適從,該保護的沒保護好,保護下來的卻又沒有代表性,富有個性或典型的文物破壞了;同時,要注意規劃所造成的破壞,規劃應當慎之又慎,因為文物保護規劃是保護不可再生的東西,一旦出錯,損失便無法彌補。
四、要進一步重視保護的方法。建設性的破壞或修建性的破壞是當前文物保護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要警惕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土地增減掛鉤等出發點正確的工作所引發的破壞性影響。
五、要充分發揮《文物保護法》的作用。由于基層干部對文物的鑒別和認識是有限的,往往不能準確把握并開展工作。掛牌或者建立保護清單方式是指導基層文物保護工作較有效的辦法,同時,要進一步鼓勵公眾參與監督文物的保護,形成政府和民間的保護合力。
六、要重視保護人類生活的遺跡或重點傳統古村落。既要保護古代建筑,也要保護具有傳統風貌的古村落,這是中華文化的根脈之所在。
七、要認真研究并宣傳保護文物的失敗案例。要讓基層干部或者負有保護責任的人知道保護性的破壞也是我們常常犯的錯誤,明確哪些是正確的保護,哪些是錯誤的保護。
八、要進一步加強和重視保護機構各個方面的力量。要有一個機構,能夠統籌協調宣傳、文化、文物、住建、規劃、執法、旅游等部門的職能,要在人、財、物上為保護文物和傳統文化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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