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拔克秘密部署官兵,準備里應外合捉拿劉文喜等,一舉鏟除盜伐陵樹團伙。然而,令策拔克大惑不解的是,如此嚴密的行動,卻還是走漏了風聲。當官軍趕到后,劉文喜等人早已溜之乎也。策拔克向朝廷奏明情況后,嘉慶皇帝傳諭:沿海一帶旗民地方官,務必嚴密訪拿匪首劉文喜。
原來,劉文喜盜伐陵樹團伙,一直得到了地方官員的庇護。比如前任興京城守尉扎布善泰,以及時任興京城守尉宗室慶祥,他們在興京都是說一不二的土皇上。為結交宗室慶祥,劉文喜僅一次便送給他1200兩白銀。城守尉以下的不少官員,也被劉文喜等人買通。劉文喜等人之所以能逃出策拔克的天羅地網,全憑這些官員通風報信。
嘉慶皇帝獲悉興京真情之后,立即傳旨晉昌將軍,命其速將扎布善泰、宗室慶祥等相關官員捉拿法辦。扎布善泰、宗室慶祥提前得知這一厄訊后,雙雙自縊身亡;相關官員被打入死牢,等待處決。
劉文喜等人逃到獐子島,重新召集兩千余名流民,準備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同年8月,嘉慶皇帝獲知了劉文喜行蹤,遂命副都統策拔克迅速緝拿。是年8月24日,盛京將軍派出4艘岫巖巡海戰船、200余名官兵,抵達獐子島。劉文喜等人驚悉官軍大舉襲來,隨即化整為零,分為三路逃離:秦士雷、鮑有祥逃往盛京;張九、孫有交逃往山東;劉文喜、顧學彥去向不明。在獐子島上,官軍們僅抓獲了劉青山、蔡法等百余名盜伐陵樹者。
當時,各處官府均貼出緝捕榜文,并四下設卡嚴密盤查過往行人。時隔不久,秦士雷、鮑有祥被逮捕;繼而,張九、孫有交被山東巡撫抓獲,押解到盛京。經過審理后裁定,秦士雷、鮑有祥、張九、孫有交等主犯,以及興京城守尉有關官員,被處于死刑;劉青山、蔡法等從犯,流放邊疆服役;其他受此案牽連被處治的地方官員,多達400余人。
但是,劉文喜、顧學彥卻一直未見蹤影。
光緒元年永陵并發兩奇案
一位自稱是永陵“掌關防衙門”官員后裔的趙大爺,坐在路北一家服裝店門前臺階上曬太陽。聽說記者前來采訪,老人家以“絕對權威”的口氣,講述了一則“一般人不告訴”的秘聞:清代光緒年間,永陵后山、前門,不謀而合地接連發生了兩件奇案,一時轟動朝野。
清代光緒元年(1875年)正月初四中午,永陵的守陵官兵們,依然沉浸在大年正月的喜慶氣氛之中,忽略了巡查永陵陵寢。
此刻,隱蔽在永陵陵寢后面啟運山樹叢中的張吉潰,腰間插著板斧,正居高臨下四處窺探。見永陵內長時間沒有官兵巡邏,張吉潰便悄悄從啟運山上下來,潛入永陵方城。此前,張吉潰聽說,永陵有許多金銀財寶,統統藏在啟運殿中。當時,張吉潰疾步登上月臺,來到啟運殿門前,用板斧撬開門上一個花格,伸手將懸掛鐵鎖的“鐵嘴”尾部掰直,再從門外將“鐵嘴”連同鐵鎖一道拔下。張吉潰剛要推門而入,忽然腦后炸響一聲斷喝:“住手!不許動!”張吉潰頓時呆若木雞。
原來,因突然“內急”,守陵兵慶福出來上廁所,聽見啟運殿方向有異常響動,便急忙過來查看,恰遇張吉潰剛剛開啟殿門。慶福上前擒拿案犯;張吉潰一邊揮舞板斧砍向慶福,一邊向紅墻退卻,準備伺機逃竄。兵士烏力公阿、果房值班院戶王永亮聞聲趕來,3人將張吉潰團團圍住,最終將張吉潰撲倒,反剪了雙臂,送往永陵總管衙門。
正在這時,永陵正紅門外,又出現了令人驚訝的一幕。
一匹青色驚馬,沖開永陵南面的木制護障“鹿角”,從陵寢前開闊地上,向永陵正紅門疾速奔來!青色驚馬背后,一個漢子緊隨驚馬窮追不舍。這個漢子身穿藍色“號坎”,前胸白補子上綴一“鏢”字;背后綴有“隆泰”字樣。但見這個漢子手持馬鞭、三角號旗,緊隨驚馬一道闖進永陵禁地。守陵官兵們急忙沖出正紅門,攔住驚馬,將這個漢子拿下,捆綁起來。當時,守陵官兵們都以為,這個漢子與張吉潰是同伙。于是,將這個漢子隨同張吉潰一道,統統押解到永陵總管衙門。
由于案情重大且蹊蹺罕見,于是,永陵總管衙門立即將兩名案犯及“犯馬”,一并押送到興京(新賓滿族自治縣)城守尉衙門審理。城守尉認為此案非同小可,遂立即將犯人、犯馬,一并遞解盛京三陵總理事務衙門審理。
經審訊,張吉潰供稱:他是直隸(河北省)永平府昌黎人,現住興京東昌臺村(新賓縣紅升鄉北蜜蜂溝),會木匠手藝,因家境貧寒,遂萌發盜取永陵財寶惡念。光緒元年(1875年)正月初三,他從東昌臺村步行35余公里,來到永陵陵街(永陵鎮),當晚宿于雞毛小店。初四早起,他趁巡山官兵不備,潛入永陵后山紅樁禁地之內。
鄧國忠供稱:他是直隸保定府高陽縣人,自幼習武,成人之后以保鏢為業,案發前為盛京城地載門(小北門)外“隆泰鏢局”鏢師。同治十三年(1874年)臘月末,鏢局接到一份鏢差,委托方是興京新兵堡(新賓縣城)某商號。光緒元年(1875年)正月初四早晨,鄧國忠一行由新兵堡出發,晌午來到永陵陵街。午飯后,他們繼續西行、剛剛踏上草倉河木橋時,不遠處突然一聲炸響,馱著鏢銀的大青馬聞聲受驚,發足狂奔,并將裝有銀兩的木匣、鏢旗統統甩落,沖過玉帶河、撞倒鹿角墻,徑直向永陵正紅門奔去。鄧國忠追趕驚馬,與驚馬一道誤入永陵禁地。
經審理查明,二犯并非同謀。半年后,按照《大清律》“盜大祀神御物者斬”條文,張吉潰被判死刑,“斬立決”;鄧國忠被處以“杖九十,枷號二十五日”;闖禍的大青馬,被判“沒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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