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http://www.caoliu14.com 2016-11-22 15:48:47 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名稱: |
福建警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廖玉春 |
案件編號: |
(2015)馬執字第540號 |
立案日期: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馬民初字第276號 |
執行法院: |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警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青華支付加工款9974.00元及利息(以9974.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從2014年9月26日起計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葉青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00,減半交納為62.00元,由被告福建警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
責任編輯: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