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嵐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aoliu14.com 2016-11-22 15:44:16 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名稱: |
福建鑫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案件編號: |
(2016)閩04執694號 |
立案日期: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三民初字第258號 |
執行法院: |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加強、李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黃麗英借款本金1100萬元。二、被告陳加強、李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黃麗英償付借款利息(其中1000萬元的借款本金從2012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從2013年6月27日起至本院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三、被告福建省融閩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嵐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省融閩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嵐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加強、李晉追償。四、駁回原告黃麗英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陳加強、李晉、福建省融閩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嵐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責任編輯: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