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http://www.caoliu14.com 2016-11-22 15:40:33 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名稱: |
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魏娟 |
案件編號: |
(2015)馬執字第1183號 |
立案日期: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4)馬民初字第942號、(2015)榕民終字第2419號 |
執行法院: |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福州市馬尾工業建設總公司與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4年7月25日解除;二、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騰空搬離本案訟爭租賃場所福州市馬尾區快安大道M9511工業園4#樓第一、三、四、六層北側部分標準工業廠房(租賃面積為3964.72平方米)并返還給原告福州市馬尾工業建設總公司,本案第三人陳豪、福州興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有協助返還義務;三、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州市馬尾工業建設總公司支付租金136165.44元及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實際交還租賃場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租賃面積為3964.72平方米,單價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0月13日仍按12.00元/月/㎡計,之后逐年遞增1.00元/月/㎡),并支付滯納金(按日57.09元的標準,自2014年3月14日起付至還清欠付租金136165.44元止);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443.00元,由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承擔部分現已由原告墊付,待被告還款時一并付還原告。 |
責任編輯: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