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強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會欽;營業執照注冊號:350426100016484;地址:福建尤溪經濟開發區城西園):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合成革生產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使用。
你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關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2013年7月30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3〕5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3年7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
2.2013年7月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產品銷售情況表;
4.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每月抄表電費增值稅發票;
5.《三明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福建永強合成革有限公司合成革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明環審〔2012〕47號);
6.2013年7月30日《福建省環保廳送達回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8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細化標準,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直至驗收合格;
2.處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尤溪縣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尤溪縣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尤溪縣環保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尤溪縣環保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8月23日
主辦單位: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聯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郵政編碼:350003
郵箱:fjepb@fjepb.gov.cn 閩ICP備13013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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