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5年4月21日,福建省環保廳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閩環保總隊改字〔2015〕2號);
2.2015年4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
3.2015年4月23日,漳平市環保局關于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調查情況的答復;永福鎮國土資源所關于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用地地塊的核對;漳平市永福工商所提供的關于《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漳)登記個注核字〔2015〕第3795號;
4.2015年4月24日水質監測報告;
5.2015年4月30日污染源(廢水、固廢)現場采樣記錄表;
6.2015年5月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復查照片;
7.2015年5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
8.《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6號);
9.2015年7月2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10.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提交的申辯書(附件:1.工商營業執照注銷登記;2.照片;3.廠房出租協議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108點從重情節處罰,擬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12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