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錫榮;營業執照注冊號:350402100002035;組織機構代碼:74638138-0;地址:三明市梅列區小蕉新村):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場所不規范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關于“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規定。
2014年7月18日,我廳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3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或者申辯。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4年5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14年5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
3.2014年5月20日現場照片;
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4〕13號);
5.2014年7月18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第130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細化標準,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2.在收到處罰決定書90日內對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進行規范建設,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范措施,并處3萬元罰款;
3.兩項罰款共計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梅列區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梅列區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梅列區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梅列區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