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拖欠欠款,長沙市中院日前在長沙火車站外電子屏幕上,曝光了50名個人和4家企業法人的照片和個人信息。這些人和企業上榜的原因,是他們存在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隱匿行蹤拒不接受法院傳喚而規避執行等情形,欠款金額從1萬元到2889萬元不等。
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最高法《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下稱最高法《規定》)以來,曝光“黑名單”已成為各地法院懲治老賴的通行做法。于是乎,有將老賴們的信息曝光到火車站的大屏幕上的,有在報紙上曝光名單的,還有法院曝光老賴名單上了地鐵和主要公交線路,等等。一時間,曝光舉措頻頻出現,各地法院的做法贏得好評。
應該說,《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法《規定》,給曝光“黑名單”制度的實施確立了法律依據。而且,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有媒體報道稱,最高法《規定》實施1個月,全國便有1045名失信被執行人,懾于失信黑名單,而配合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據一些地方法院統計,有約20%的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義務。
不難窺見,面對執行難的困局,殫精竭慮的執行法官們端出“黑名單”殺手锏,以期最大程度地對老賴實行限制和懲戒。但是否意味著,曝光“黑名單”后,就能徹底讓老賴們乖乖“投降”?答案是否定的。
畢竟,能夠一直賴下去,某些老賴早已將臉面置之度外,頗有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黑名單”制度希冀通過“打臉”喚醒老賴的道德良心,但這些老賴心中恐怕早已沒有了道德羞恥感。即便使其原形畢露,也未必能夠奏效。
對付老賴,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對何為“情節嚴重”、如何具體適用卻未有明細的規定。加之法院強制手段有限,執行人手不足等因素,總有老賴能逃脫刑罰制裁,進一步滋長了老賴的僥幸心理,“黑名單”又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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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卓志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