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失信也要懲戒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1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18項聯合懲戒措施。比如,在行動范圍方面,當事人會面臨被阻止出境;在消費方面,當事人被禁止坐飛機、動車和列車軟臥等部分高消費行為。
近年來,“黑名單”是行之有效的一項監管措施,如“質量失信黑名單”、“藥品安全黑名單”等。但筆者覺得,社會信用懲戒機制不應該只對企業和百姓。對多次失信于民的地方政府、造謠傳謠的公眾人物,亂收費的銀行和公用事業單位,更要加強監督。對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的官員,也要為其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信用缺失成了普遍現象,相關部門難辭其咎。一方面是執法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尸位素餐、喪失職守,導致失信行為增多;另一方面是某些政府部門在決策過程中朝令夕改,難以取信于民。還有一些官員習慣用謊言來掩飾自己的失職瀆職和營私舞弊行為,使政府的公信力一再受到重創。
要重建社會誠信,官員應帶頭取信于民,嚴格依法施政。否則,也應該列入“黑名單”,受到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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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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