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經營場所:福建省龍巖市漳平市永福鎮古溪村古溪口;營業執照注冊號:350881600137734;組織機構代碼:無):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廳已經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廠由漳平市永福榮昌廢品收購站于2014年7月3日變更注冊登記,改變經營范圍為“廢舊塑料回收、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經未防滲的溝渠排入無防滲措施的坑塘,最終經一條未防滲的溝渠排入場邊山澗小溪。經采樣監測,坑塘出水口COD濃度為395.6mg/L、懸浮物濃度為178mg/L;排向山澗處COD濃度為237.6mg/L、懸浮物濃度為186mg/L,均嚴重超標。鑒于此,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于2015年4月21日向你廠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閩環保總隊改字〔2015〕2號)。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攝像、水質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之規定。
2015年7月2日,因當事人拒簽,我廳在南靖縣和溪鎮干部見證下執行見證送達,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6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我廳告知書后,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5年4月21日,福建省環保廳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閩環保總隊改字〔2015〕2號);
2.2015年4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
3.2015年4月23日,漳平市環保局關于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調查情況的答復;永福鎮國土資源所關于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用地地塊的核對;漳平市永福工商所提供的關于《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漳)登記個注核字〔2015〕第3795號;
4.2015年4月24日水質監測報告;
5.2015年4月30日污染源(廢水、固廢)現場采樣記錄表;
6.2015年5月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復查照片;
7.2015年5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
8.《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閩環罰告字〔2015〕6號);
9.2015年7月2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送達回證》;
10.永福榮昌塑料加工廠提交的申辯書(附件:1.工商營業執照注銷登記;2.照片;3.廠房出租協議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以及《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108點從重情節處罰,擬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12萬元罰款。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認真填寫繳款書,并到當地商業銀行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單位:
收款單位:漳平市財政局
收繳國庫:國家金庫-龍巖市漳平市支庫
預算級次:省級
科 目:103050199
名 稱:其他一般罰沒收入
監繳機關:福建省財政廳
備 注 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送達我廳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廳委托南靖縣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廳和漳平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罰款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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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卓志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