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充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推動本區志愿服務持續性發展,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美麗廈門”,學習借鑒臺灣志工服務模式,結合本區對臺交流優勢和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愿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愿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是指以志愿者為主體,以志愿服務組織為管理協調機構,從市民群眾多種需求出發,開展各種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公益活動,旨在培育志愿服務文化,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發揮志愿者“共建、共管”作用,共同推進“美麗廈門·健康生態新海滄”建設。
第三條 志愿服務以公益性、自愿性、群眾性、實效性為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區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海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文明委辦)負責指導本區志愿服務工作的開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支持志愿服務活動,宣傳志愿精神,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促進本轄區內各村、居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推進城鄉居民自治,鼓勵城鄉社區把志愿服務的要求納入村規民約之中。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各種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六條區文明委辦作為本區志愿服務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志愿服務組織的統籌管理,區志愿者協會協助指導和協調本區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所轄村、居建立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站,成立社區志愿服務隊,以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志愿服務為目標開展活動,并為村、居志愿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僑聯、文聯、社科聯、科協、紅十字會、關工委等群團組織成立志愿服務隊伍,自主開展活動,接受區文明委辦指導。
各級文明單位成立志愿服務隊伍,自主開展活動,接受區文明委辦領導。
區委組織部、區直機關黨工委、區工會等部門要發動黨員、機關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宣傳志愿服務精神,帶頭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區臺辦要培育“臺胞義工志愿行”義工隊伍,培養臺胞義工骨干,協調區相關部門和臺灣公益組織的對接工作,積極推動兩岸志愿服務交流。
鼓勵熱心公益的志愿者自發組織民間志愿服務組織,自主開展活動,民政部門應在其注冊登記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接受服務的組織要自主招募志愿者,發布志愿服務計劃公告,并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訓和后勤保障。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隊伍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務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三)負責志愿者的招募、登記、培訓、考核、管理、表彰,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知識和理念教育;
(四)根據志愿者要求,開具志愿服務證明;
(五)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務活動資金、物資;
(七)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告志愿服務計劃,并告知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實行志愿者注冊制度,對注冊志愿者發放登記手冊,鼓勵志愿者注冊參加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愿者檔案,制定志愿者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統一志愿服務標識。
第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進行重大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提前將志愿服務計劃報區文明委辦備案,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將志愿服務活動情況報區文明委辦備查。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后,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所參加的志愿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所需業務知識技能的培訓;
(四)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六)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七)法律、法規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和培訓;
(四)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不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不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務標識;
(七)法律、法規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普及“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服務理念,圍繞“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開展活動,內容包含敬老愛幼、扶貧助殘、文明禮儀、文明交通、文化體育、科普宣傳、環境保護、植樹造林、社區服務等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與志愿服務對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可以訂立志愿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根據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進行必要的專項服務培訓,并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識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者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志愿服務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包括下列來源: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社會捐贈或者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區文明委辦應編列預算,申請志愿服務財政專項經費,用于全區性志愿服務活動。有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愿服務發展。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志愿者的監督。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條 經貿、教育、民政、人社、稅務等相關部門要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并表現突出的外來務工人員、民營企業提供激勵措施,并出臺相應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對志愿服務有貢獻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把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圍,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的公益性宣傳,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及其典型事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志愿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評與表彰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志愿者服務日常表現,認定服務時間,并計入檔案。
第二十七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區民政局、各鎮(街)、各群團組織等有關部門應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愿者、優秀志愿服務項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和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志愿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愿者,授予志愿者星級證書,在獲得認證的下一年度享受相應旅游景點、文體設施門票以及免費體檢、免費公交、免費公共自行車、免費技能培訓等優惠政策,由區文明委辦出臺認證和獎勵的實施細則。
(一)志愿者注冊后,登記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在一年內累計達到40小時、80小時、15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注冊的組織機構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報區志愿者協會備案。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在三年內累計達到500小時、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報區志愿者協會認定。
(三)星級志愿者在獲得認證的下一年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并在年終將本年度服務情況報區志愿者協會認定備案,若下一年度的服務時長少于本年度服務時長的,不再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參照上述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評定一至五星臺胞義工。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志愿服務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愿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補貼,鼓勵按照“以獎代補”的原則,對志愿者進行物質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組織過錯給志愿者造成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對象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給志愿者造成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愿者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十一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對志愿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失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名義、志愿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廈門市海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所做解釋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到外地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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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超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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