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評與表彰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志愿者服務日常表現,認定服務時間,并計入檔案。
第二十七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區民政局、各鎮(街)、各群團組織等有關部門應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愿者、優秀志愿服務項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和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志愿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愿者,授予志愿者星級證書,在獲得認證的下一年度享受相應旅游景點、文體設施門票以及免費體檢、免費公交、免費公共自行車、免費技能培訓等優惠政策,由區文明委辦出臺認證和獎勵的實施細則。
(一)志愿者注冊后,登記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在一年內累計達到40小時、80小時、15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注冊的組織機構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報區志愿者協會備案。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在三年內累計達到500小時、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服務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報區志愿者協會認定。
(三)星級志愿者在獲得認證的下一年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并在年終將本年度服務情況報區志愿者協會認定備案,若下一年度的服務時長少于本年度服務時長的,不再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參照上述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評定一至五星臺胞義工。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志愿服務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愿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補貼,鼓勵按照“以獎代補”的原則,對志愿者進行物質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組織過錯給志愿者造成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志愿服務對象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給志愿者造成損害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愿者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十一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對志愿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失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名義、志愿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廈門市海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所做解釋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到外地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
![]() |
責任編輯:盧超穎 |
- 2013-12-16海滄區舉辦沙盤游戲治療培訓
- 2013-12-13市民共謀,海滄灣公園完成香化提升
- 2013-12-10海滄區“小導游志愿者在行動”為景區添風采
- 2013-12-10騎行海滄 市民游客熱捧“愛心單車”免費試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