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不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務標識;
(七)法律、法規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普及“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服務理念,圍繞“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開展活動,內容包含敬老愛幼、扶貧助殘、文明禮儀、文明交通、文化體育、科普宣傳、環境保護、植樹造林、社區服務等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與志愿服務對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可以訂立志愿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根據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進行必要的專項服務培訓,并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的名義、標識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者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志愿服務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包括下列來源: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社會捐贈或者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區文明委辦應編列預算,申請志愿服務財政專項經費,用于全區性志愿服務活動。有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愿服務發展。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志愿者的監督。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條 經貿、教育、民政、人社、稅務等相關部門要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并表現突出的外來務工人員、民營企業提供激勵措施,并出臺相應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對志愿服務有貢獻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把培養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圍,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的公益性宣傳,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及其典型事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志愿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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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超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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