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隊伍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務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三)負責志愿者的招募、登記、培訓、考核、管理、表彰,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知識和理念教育;
(四)根據志愿者要求,開具志愿服務證明;
(五)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務活動資金、物資;
(七)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告志愿服務計劃,并告知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實行志愿者注冊制度,對注冊志愿者發放登記手冊,鼓勵志愿者注冊參加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愿者檔案,制定志愿者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統一志愿服務標識。
第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進行重大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提前將志愿服務計劃報區文明委辦備案,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將志愿服務活動情況報區文明委辦備查。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后,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所參加的志愿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所需業務知識技能的培訓;
(四)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六)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七)法律、法規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和培訓;
(四)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不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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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超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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