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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4日獲悉,《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近日正式印發,將于下月起實施,有效期5年。辦法明確,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開展房屋保險和體檢等事項的支出,為探索城鎮房屋保險和體檢制度拓寬經費渠道。
辦法所稱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區的圍墻、道路、綠化帶、小區出入口或者大門、建筑物外立面、樓道、屋面、電梯、外墻、道閘等所得的經營收入;利用公共場地、公共道路停放車輛收取的場地使用費;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者快遞柜等收取的進場費;利用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公共收益利息收入;處置經業主同意報廢的共用設施設備回收殘值產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層等公共空間經營產生的收入;其他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收入。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區業主的共有部分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辦法明確,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對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就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等事項征求業主意見,并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后實施。業主大會成立后,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并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中作出約定。
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區電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屋頂、外墻等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公共開支,也可以用于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開展房屋保險和體檢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辦法簡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業主大會可在管理規約中或者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依法征得業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權的方式,分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條件、額度和程序。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決定公共收益支出的,應當及時向小區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村)黨組織報告。
辦法鼓勵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住宅小區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按計劃實施。
辦法指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況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建廳開發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況也可以通過業主微信群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應當將該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一并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做好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審計:年度公共收益為5萬元以下的,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不進行審計;年度公共收益為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每年審計1次。(記者 李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