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2012年省住建廳印發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閩建〔2012〕16號)。近年來,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有較大變化,隨著形勢發展,需要修訂完善以適應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統一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和業務規則,促進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服務規范化、標準化,省住建廳通過實地調研、專題座談,經多次征求意見后修改完善,并商省財政廳、人行福建省分行形成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提取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涉及總則、提取條件、申請材料、提取程序、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共六條,明確《提取辦法》的制定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定義、適用范圍、政策制定原則及管理部門職責。
(二)第二章 提取條件。共十一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九種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住房消費類4種情形及其提取條例;以及“離休退休”、“出境定居”等非住房消費類5種情形及其提取條件。
(三)第三章 申請材料。共十一條,對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一種情形,規定具體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四)第四章 提取程序。共五條,規定公積金提取的辦理程序,公積金中心審核時效以及復核流程等。
(五)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七條,明確違法違規騙取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情形,以及不同違法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理規定;規定不予受理職工申請的情形;公積金中心的內控機制要求及責任追究。
(六)第六章 附則。共三條,規定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原暫行規定廢止。《提取辦法》自2024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