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日報》“移風易俗樹新風”專欄報道,建寧縣里心鎮上黎村,廣泛征求村民意見,“量體裁衣”結合實際制定并推行村規民約,群眾從鄉村治理的旁觀者轉化成自覺參與者,村民精神、村風民俗、環境衛生等村風村貌都發生了大變樣。
無獨有偶。沙縣區夏茂鎮俞邦村建立道德積分管理制度,將原本抽象的村規民約打分具體化,村民平時做一些力所能及小事或者志愿服務,都能獲得相應積分,積到一定分值還可兌換“獎品”。由此,激發了村民參與鄉村治理和愛心傳遞的積極性,崇德向善的好人好事不斷涌現。
上黎村、俞邦村,以黨建為引領,吸納村民意見,“因村制宜”制定村規民約,做到相關內容與村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接地氣,可操作性強,從而實現用村規民約“約”出新風尚。
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在維護鄉村社會秩序、公共道德、村風民俗、文明建設等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現實中,有的村規民約在涉及強制性約束和懲罰規定的內容中,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精神;有的照搬照套“他山之石”,造成“水土不服”;有的不夠接地氣,可操作性不強……種種情況,導致一些村規民約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要用村規民約“約”出新風尚,筆者認為,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
加強指導把關,使村規民約合法合規。村規民約的制定不可“任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化的治理方式和理念,加強對村規民約制定工作的指導,把好“法律關”,使村規民約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同時,還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此,才能更好推進移風易俗和文明鄉風建設。
提高認同感,讓村規民約成為“強約束”。認同感的意義在于它能夠開啟人們內心深處的力量和價值源泉。“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提高村民對村規民約的認同感,就要廣泛汲取村民意見。村民共同參與制定的村規民約,才能更好做到結合實際“因村制宜”,更接地氣,進而讓村民內心深處贊同村規民約的價值理念并認真遵守,成為自覺的執行者、監督者,進而讓村規民約成為“強約束”。
增強可操作性,才能用村規民約“約”出新風尚。可操作性強,村民“跳一跳”“夠得著”,村規民約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正因此,才有上黎村村民“從最初的不適應變成習慣”,才有俞邦村崇德向善的好人好事不斷涌現。鄉村之美,美在文明;民風之正,正在村規;村規之好,好在落實。增強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用村規民約“約”出鄉村好秩序,“約”出鄉村文明新風尚。(沙縣區委文明辦 沙縣區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