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是 2021 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罪名,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近日,仙游檢察院依法對一名在小區高層拋擲電腦、手機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高空拋物罪批準逮捕,本起案件也是高空拋物入刑以來莆田市辦理的首起該類案件。
高空拋物涉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巨大威脅,具有高度危險性,因此被稱為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方式一因貪一時方便,想偷懶,表現在高空亂丟生活垃圾,發生地主要以老舊小區非高層為主;二或無心之失,造成高空掉物,表現在外墻脫落、陽臺花盤因臺風原因掉落等,發生地以高層小區為主;三是高空作業時,因操作不當造成高空掉物;四是上文提到的因家庭瑣事,一時沖動,做出傻事……任何一個不經意的拋物行為,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針對高空拋物,如何破題,筆者認為應該從“軟”“硬”兩方面入手,兩手一起抓。“軟”方面就是一要在平時通過“潤物細無聲”的方式不斷提高人們的文明素養和公德意識,主要以各居民區公共宣傳欄的公益廣告宣傳為主,形成耳濡目染,漸進式影響,以新風吹拂,自覺摒棄舊生活陋習。二是在各居民區主動開展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宣傳教育,有條件的小區可形成文明課堂、培訓,帶動老爺爺或老奶奶成為安全宣講員;充分利用手機微信等媒介,如業主群時常發送關于高空拋物的警示案例,常警示、常宣傳,將社會公德內化于心,做到自我約束、互相提醒,最后形成行動自覺,共同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三是有條件的小區可安裝監控設備,同時物業應主動作為,平時多巡查,多提醒,特別在外墻脫落和陽臺物品掉落問題上。
“硬”則是要提高違法成本,在法律上從嚴從重懲處。刑法修正案已明確高空拋物是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常在新聞中見到因高空拋物導致不可挽回的悲劇,也請記住高空拋物行為如果沒造成嚴重后果,同樣也是違法的行為,觸犯到法律。上述案件就是生動的例子,起到一個生動的警示作用,林某得到了嚴懲,這就是違法的代價,成本非常昂貴且不可返回,值得我們反思和警醒。
制止高空拋物方面任重道遠,不僅要“軟硬兼施”,還要雙管齊下,這樣才能不斷促進市民公共安全意識的提高,從而共同營造文明安全的城市環境。(莆田文明網 傅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