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五十條 涉及公眾環境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決策前,應當采取聽證、論證、生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和社會公示等措施,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對涉及特定利害關系人的生態文明建設決策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應當征求特定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資金保障機制,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資金投入,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綜合運用財政貼息、投資補助、政策性貸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
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產出機制,拓展生態保護和建設投資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的投入,支持有關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新人才引進和發展機制,加強生態文明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互聯網與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發揮大數據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監測、保護、服務、預測等作用,提升政府環保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列入重點投資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在項目布點、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十五條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探索建立政府財政貼息、助保金等綠色扶持機制。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森林、流域、海洋、濕地、耕地、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補償標準。創新完善根據各地流域水質和空氣質量狀況增減轉移支付的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保護區域財政支持機制,加大對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特別是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支持,加大對紅線管控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通過區域合作等形式進行生態補償,建立生態補償市場化運作機制和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鼓勵對生活垃圾終端處理等設施所在區域給予生態補償。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生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因生態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或者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救災救濟機制,并開展生態修復。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發布和共享平臺,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評價情況,并定期公布相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及績效考核結果;
(三)財政資金保障的重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四)生態文明建設資金、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五)社會反映強烈的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六)公眾參與的信息反饋;(七)其他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定期對大氣環境、水環境、海洋環境、土壤環境、森林資源系統、濕地生態系統、固體廢物、聲環境等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等途徑,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糾紛化解方式,妥善預防和化解生態環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