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奏名之弊
據宋朝文獻資料載,北宋前期,一般是曾經省試進士五舉或六舉、諸科七舉或八舉、年齡在50以上,特予奏名。
北宋中期,一般是曾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年50以上,曾經省試進士五舉年50、諸科六舉年60以上,特予奏名。
北宋后期,一般是“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御試下,進士六舉、諸科七舉省試下,年50以上;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御試下,進士九舉、諸科十舉省試下,年40以上”,特許奏名(《宋會要輯稿·選舉》)。
南宋時期,“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40以上;進士四舉曾經御試、五舉曾經省試,并年50以上”,特許奏名。總之,北宋后期較嚴,而南宋時期稍寬。
凡特奏名者,不論殿試成績如何,均賜予一定的出身或官銜。在太祖、太宗朝,尚未分等第,均賜本科出身。真宗、仁宗朝,一般分為三等,賜本科出身,試將作監主簿,諸州長史、文學、助教。英、神、哲、徽四朝,一般分為五等,第一等賜同本科出身、假承務郎(登仕郎),第二等京府助教,第三等上州文學,第四等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
南宋時,仍分為五等,一般第一等第一名賜同進士出身,第二、三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一等第四名以下賜登仕郎,第二等京府助教(將仕郎),第三、四、五等與英、神、哲、徽朝的三、四、五等相同。
作為籠絡士子的一種手段,特奏名辦法出臺后,在維持宋朝境內安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功能。然特奏名入仕者任官比正奏名進士低,多數是授州府官學助教一職,這雖有促進官辦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但特奏名制度也使科舉的選賢任能功能變為選賢任能與養士撫庸相輔并行了。據張希清《論宋代科舉取士之多與冗官問題》(載《北京大學學報1987年第5期》一文中的統計和推算:“兩宋貢舉共取士109950人,其中特奏名者即達50352,占45.8%。”可見宋代特奏名進士之多。
由于特奏名進士是宋王朝對內收買人心、防止士人造反,特意大增取士名額的產物,是對多次落榜的舉人進行再試由皇帝特恩“各賜本科出身”,它不能代表進士的真實水平,所以對于特奏名進士的人數,一般不列入由唐至清朝的進士總數中進行統計。而且,這些特奏名者大多才學較低,年事又高,故出官之后,不少人不能持廉奉法,盡心治事,往往迫不及待地貪贓枉法,中飽私囊,以為歸老之計。此外,特奏名制度引誘士人皓首窮經,老死場屋,對廣大士人本身也是一種殘害。
那么,宋代福建莆田的特奏名進士到底有多少人呢?根據明《八閩通志》《興化府志》等志書統計,從宋元豐五年(1082年)黃裳榜起至咸淳十年 (1274年)王龍澤榜止,192年間共計特奏名進士582人。而從宋建隆元年 (960年)楊礪榜起至咸淳十年(1274年)王龍澤榜止,314年間莆田正奏名進士只有1014人。
綜上所述,本文的結論是宋代福建莆田只有特奏名進士,而沒有特奏名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