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點擊】
涵蓋城市軌道交通各個環節
規范乘客行為,只是草案的“冰山一角”。市人大財經委初審修改后,這部草案共7章56條,涵蓋了城市軌道交通的各個環節,明確了各方責任、權利與義務,主要圍繞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安全保護區管理、運營管理、應急管理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著重解決了軌道交通管理中關于建設審批程序、綜合開發、安全保護區、授權執法等問題。
比如建設階段。草案提出,軌道交通建設依法使用地下空間的,其上方、周邊土地和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阻礙。建設期間,經營、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保護軌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以及線路上方和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以及設施的安全。
比如驗收階段。草案規定,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經營單位應組織驗收,并進行不少于三個月的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期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報市政府批準后,進行不少于一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并滿足正式運營基本條件的,方可正式運營。
比如安全保護區的管理,草案進行專章規定。在建、建成的軌道交通應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內還有特別保護區,均劃定了范圍。
為老弱病殘孕提供綠色通道
記者注意到,草案中的條款,很多都圍繞著這兩點:安全與便利。有九項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比如擅自進入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車站控制室、軌道、隧道等場所;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線路特別保護區內的水域垂釣。若有違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明確,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經營單位應及時增加運力。當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響運營秩序并危及運營安全時,經營單位可采取臨時限制客流等措施。
市人大財經委初審后專門增加了一條,要求地鐵經營單位要通過各種方式,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讓乘客能及時安排自己的出行。便民設施上,草案也有詳細規定,經營單位應在車站配備醫療急救箱;在乘車、檢票口,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老人以及殘障人士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便利服務;在大型車站或較大型車站配置母嬰設施;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合理配置車站男女衛生廁位數量等。
如果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乘客投訴,或未按規定設置相應設施,或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等,情節嚴重的,處罰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